门头沟区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门头沟区位于北京城区正西偏南,东经115度25'00"至116度10'07",北纬39度48'34"至40度10'37"之间。东西长约62公里,南北宽约34公里,总面积1455平方公里。其东部与海淀区、石景山区为邻,南部与房山区、丰台区相连,西部与河北省琢鹿县、涞水县交界,北部与昌平区、河北省怀来县接壤。属太行山余脉,地势险要“东望都邑,西走塞上而通大漠”,自古为兵家必争之地。

  门头沟区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早在1万年前的新石器早期,就有人类在此繁衍生息,这就是北京历史上著名的“东胡林人”。商及春秋战国时期的文化遗址亦有发现。汉代属蓟县,唐属幽都县。唐末至辽末的二百年间属玉河县,金初并入宛平县治下。元初,门头沟区山区存在过一个“大周朝元年”政权。明代宛平县在此派典史。清道光二年派县丞。1928年成立北平特别市,其余部分属宛平县。门头沟解放后,先后是北京市属的28区、20区、16区,1952年成立京西矿区,下辖8区1镇。195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调整辖界改称门头沟区。